问题 | 程序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
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关于核准权:***死刑核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仍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死刑缓期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核准程序:***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 1、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2、提审被告人。原则上要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3、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4、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刑复核程序只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人有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部分罪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但有的没有被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那么在死刑复核期间,该判决对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具效力,而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人已经生效。这和二审有着重大区别,对一审判决,只要有一个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一个被告人提起抗诉,则全案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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