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一次扣1分; 2、驾驶人员不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会车的,驾驶证一次扣1分; 3、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证一次性1分; 4、驾驶人员有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条例的,则驾驶证一次性扣1分; 5、机动车出门行驶在机动车上没有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人员没有在驾车时没有随时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则驾驶人驾驶证一次性扣1分。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证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12分的,如果违章罚款已经缴纳的,则记分予以清除,对于未达12分而没有缴纳违章罚款的,则记分转入下一个驾驶证记分周期。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