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过户 |
释义 | 1、其业主到所在辖区的小区办领取“维修资金变更审核表”三份。 2、其业主到原开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3、其业主持相关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到区小区办办理网上查询并认证审核。 4、业主持审批件送转银行维修资金管理部审后,由银行更改业主信息。 5、业主持核准的手续办理产权登记。 6、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第四联丢失需开发单位出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第五联丢失需刊登报刊声明(市级以上报刊);第六联丢失需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按本人手印,下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若是没有办法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一、维修基金过户需哪些材料 1、房屋受让人(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或买方已取得的 3、买卖双方签字的同意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 4、提供《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第2联、第四联,已办理产权的不用提供第四联) 没有办法提供《XX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二、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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