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0日内。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登记备案后竣工前再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付清购房款的,预购人应征得预售人的书面同意; 2、已付清购房款的,应由预购人书面告知预售人。 3、未按前款规定转让的,转让合同对预售人无效。 【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登记备案后竣工前再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付清购房款的,预购人应征得预售人的书面同意; 2、已付清购房款的,应由预购人书面告知预售人。 3、未按前款规定转让的,转让合同对预售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