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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金法院可以执行嘛
释义
    律师分析:
    法院可以有条件执行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执行中断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应当可以有条件执行失业保险金:
    一、被执行人虽然失业,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执行的;
    二、失业保险金属于被执行人收入,是按照高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的标准,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余留生活费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其中高于本人和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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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