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一、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必须首先确认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一定的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的合同。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某些有效条件,若后来此条件具备了,则转化为有效合同;否则,也可能转化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从而自始无效。其次,确认合同是否无效,如果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确认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变更或者撤销情形的,主要情形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合同是有效的。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几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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