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国家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 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 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 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