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等。 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 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