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政发[2003]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的省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破产。关联法规:第三条企业破产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第五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章主要政策第六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请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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