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3最新【全文】 |
释义 |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财税支持 第三章融资促进 第四章创业扶持 第五章创新支持 第六章市场开拓 第七章服务措施 第八章权益保护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资助、 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商务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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