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不起诉后申诉后还能申诉吗 1、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由下列部门进行复查: (1)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现的,等等。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能申诉吗 可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