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施工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四点: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诉讼。每个单独诉讼都有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单独诉讼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单独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单独诉讼起诉到法院后,其他单独诉讼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