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遵纪守法一年之后自动解除。受到党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年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并未再犯新的错误,在受处分一年期满时,可向党组织提交一份全面的思想和工作汇报,依据良好表现申请解除处分。经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解除处分。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章作出相应处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置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章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章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章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