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行政诉讼执行进行中止 |
释义 | 行政诉讼期间,部分行政行为需中止执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执行,必须先执行再申请复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是暂中断执行,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而执行的终止是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后的行为仍然有效,但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中止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两种规定指出无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必须先遵照执行,然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与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中断执行,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执行已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恢复执行,也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止以前所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终止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 结语 行政诉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停止执行。只有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必须先执行,然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是指在执行开始后,由于法定原因暂时中断执行,待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使执行无法进行或无需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后执行行为仍然有效,而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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