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及原因 |
释义 | 知识经济时代,商家的竞争加剧,利用合法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使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也越演越烈。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注册了“中信”商标,而某省一家旅行社以“中信”为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该旅行社的名称就会得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保护。为了找到症结的所在,更好地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对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原因做认真细致分析,不外忽内因与外因两方面因素所致。 内因方面,一是商标权的客体为各类标志,如文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等信息附着的基本对象,甚至连声音在有些国家也是商标的客体,而字号权同样要用这些要素表达,发生权利的对立就在所难免;二是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信用的巨大吸引力使其几乎成为经营主体的“摇钱树”,信誉越高,找来的顾客越多,企业的收益也就增加,这就使一些商家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傍个名牌,混淆视听,吸引消费者,达到“寄生”目的。这两种原因是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短期难以根除的原因,是仅仅通过法律手段不能彻底解决的。 外因方面,是因为我国立法过程中确立民事权利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种表现为确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权利机关是互不隶属的,是平行的、分散的、各行其是的。我们结合调整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商标在符合《商标法》规定标志的情况下,只有与“在先权利”冲突才不允许注册,但字号并没有被公认为在先权利,《商标法》没有禁止冲突字号权。同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字号。这两种合法权利的“不调和”就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与用户的损害;另一种表现为调整这些权利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和具体。比如《商标法》第9条规定“不得与其它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就不够具体。如果用经过县级工商局核定的企业字号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理由对公告对商标提出异议成立,商标申请人面临要么事前检索全国范围内全部的企业字号,要么面临很多的异议申请。同样情况在企业登记实行分级和按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下,一名多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连锁经营,如果原来为不同的地区相同的字号的甲乙两家企业因甲家在乙家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受众的混淆就在所难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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