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