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3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6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40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5元,提高30元,提高4.58%;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提高30元,提高6.6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月提高57元,提高5.4%,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月提高20元,提高2.5%,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月提高70元,提高12%,提高到每人每月655元。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月提高76元,提高4.59%,提高到每人每月1731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月提高60元,提高4.82%,提高到每人每月130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