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