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遵循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九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市社保发《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