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满足下面所诉条件即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