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
释义 |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分以下几种: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证据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相关法律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却颇有争议。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观点:全盘否定说、真是肯定说、折中说、利益权衡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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