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方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应按照约定处理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根据建设工程是否交付或结算确定。若双方无法协商赔偿,可诉诸法院。请注意,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分析 一、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建设方工程存在欠款的行为,必然对施工方造成的利益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相关情况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赔偿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对相关赔偿及利息进行认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方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进行处理;二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规定的限度,法院将不予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实际交付日、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或起诉日等。对于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施工方,还需按照相应方式计算不同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对于建设方工程欠款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相关赔偿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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