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开设店铺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五)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商独资企业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拟注册地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福建省商务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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