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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随迁子女需要些什么手续?
释义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城区务工就业的书面证明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书面证明材料必须由用工单位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城区有稳定的住所(如办理正式租住手续),外县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3、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入学都要提供户籍证明(如户口簿)。
    对象及范围:
    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是指户籍不在城区,到县城区务工就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指其在城区(即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内,下同)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办理过程:
    1、申请: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及其子女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持第二条规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城区中心学校、城区县直学校和民办学校联系子女就学学位并提出就学申请。上述学校具有相应学位的,应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入学资格。上述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应建议学生到次近有学位的学校申请报名。
    2、审查:接受就学申请的学校应认真审查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第二条规章的入学条件,并报教育局审核。
    3、建档:经过县教育局审核并同意在城区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由转入学校开具《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上传至全国学籍系统。
    4、入学:经过县教育局审核并同意在城区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有效学籍材料,由接收学校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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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