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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可直接入市
释义
    导读: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答记者问。
    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其中,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杨合庆、魏莉华、卜祥来作了共同回答。在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做了三方面完善。一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该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魏莉华表示,“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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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