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什么有权优先承包 |
释义 | 一、在本集体经济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自愿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本质上是以商业方式利用“四荒地”增强集体经济力量的土地承包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发包。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承包条件上均优越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理应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 二、这里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是法定优先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即使约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也不得对抗该法定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再主张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甚至提出比原合同内容更为优越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怎么承包 1.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时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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