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