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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释义
    律师分析:
    1.职工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职工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住房装修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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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