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视情况而定: (1)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什么情况下回被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依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