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殖场拆迁补偿一般而言主要是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养殖场(鱼塘、虾池、养猪、羊、牛、鸡等)的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四方面: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停产停业的补偿; (4)合理的拆迁费用。 地的补偿一般包括: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是盛果期果树大小的市场价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的补偿一般而言可以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 养殖场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养殖场一定的合理的搬迁费用,例如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等所需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