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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为什么会突然稽查
释义
    第一种情况,是被上下游企业牵连导致的被查。金税三期上线这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交易不慎,碰到了违法或者失联企业,那么就会被协查。这样被查的比率占到第一位,因此奉劝广大企业主在选择上下游合作伙伴时要擦亮眼睛,更不要为了少交税铤而走险暴力买卖发票,这样就不会受到排名第一的合伙伙伴关联因素影响而被税局稽查了。
    第二种情况,金税四期大数据分析异常被查。金税四期的功能非常强大,大数据打通了工商,税务,银行以及社保等各部门,为每个纳税人的收入费用结构画像,匹配度高的就能过关,匹配度低的就可能会被税局检查。比如,长途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费用结构是燃料费用不超过60%,人工费用不超过25%,过路过桥费不超过5%,如果某个企业其中一个费用过高或者过低,就会出现大数据预警。
    第三种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摇号的方式抽查。一般每年抽查的比例是,重点税源企业20%,其它企业3%,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到1%,每5年轮一次,5年内被抽查过的企业不会重复被查。这种完全就是靠运气了,只要不是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概率每33年会被抽查一次,许多企业从生到死都没有被抽到过。第四种情况,因被举报而被稽查。企业如果被知情人比如内部人员,外部竞争对手,企业主的仇人等举报,那税局是一定会受理的,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稽查,仅限被举报部分的账目。当然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是可以扩大稽查范围的。我们就收到过这种案子,企业主被小情人举报,被竞争对手举报。
    第五种情况,税局组织的全行业筛查,要求异常企业提供相关财务税务资料。这种情况发生的机率比较小,但也会因事件驱动而引起,企业只要提供材料能够说明业务真实性基本就没什么问题。
    税务稽查的七个重点:
    1、虚开发票
    国家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情形。
    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 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5、虚列人员工资
    前些日子不少企业因为个税APP上的申诉被查了。另外,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7、税负率异常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_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_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_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_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_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_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_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_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_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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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