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按照以下第九十条处罚,罚款20到200元(记3分).超速50%以上的(记6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 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 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 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