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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释义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一、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体现在
    (1)权利移转效力。背书是背书人以移转权利为目的而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均由背书人移转于被背书人,亦即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2)担保付款的效力。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对其后手,包括直接后手和其他一切后手,应按照汇票文义负担保承兑与付款的责任。当持票人(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如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便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种担保承兑和付款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律允许背书人于背书时记载免除担保文句加以免除,它对于背书人来说就是绝对的法律责任。(3)权利证明的效力。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表现为:就持票人(最后被背书人)而言,如果其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应推定其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他不必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他向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清偿票款时,也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只要债务人为善意,该持票人即使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债务人也免除其付款的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他是善意地(无恶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是该背书人不是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他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持票人方面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根据委托收款邮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存留,并立即通知付款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的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结算工具,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因票据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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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