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对象是谁? |
释义 | 持票人遭拒付时,可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追索权。不同类型的票据赋予持票人不同权利,而追索权是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需向相应人行使方有效。 法律分析 当支票、本票的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票据的持票人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是属于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追索权要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的。 拓展延伸 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保障及法律责任 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是指持有票据的人对票据的付款人或者背书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保障包括法院对追索请求的审查和判决执行,确保持有人能够合法地收回票据金额。同时,持有人在行使追索权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追索请求,并遵守法院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持有人应当充分了解追索权的保障和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持有票据的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付款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追索权是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需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持有人可通过法院诉讼行使追索权,法院会审查和执行追索请求,保障持有人合法收回票据金额。持有人应了解追索权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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