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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份质押合同能否对应多个债权
释义
    一、质权的法律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份质押合同能否对应多个债权
    一份质押合同能对于多个债权,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的法律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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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