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
释义 | 一、天津生育津贴的计算: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天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奸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奸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奸娠满28周以上终止奸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哪些情况天津女职工可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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