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2、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一定年限不孕,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