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只写个名字有用不 |
释义 | 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1、如果担保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那么只有一人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是有效的。 2、如果担保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进行担保,而一方签字,另一方不知情的话,签字是无效的。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借条担保人这样写才有效: 1、如果借据中规定的贷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则有效,建议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范围,如说明连带责任担保人,确保贷款本息的偿还,留下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盖章; 2、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为连带担保人,只要借据上写着担保人是谁,如果不写别的,法院就必须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好明确具体的担保期,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中包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担保人只写个名字有用不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条中明确保证的方式,则属于一般保证,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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