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财产可向多个债权人抵押,但如需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须按以下方式处理:已登记抵押权先清偿,未登记抵押权其债权比例决定清偿顺序。如果一个财产被抵押给两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然后将所得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于已登记抵押权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2. 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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