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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收资本退回股东账务处理
释义
    股东退股制度的重要性及合法性。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资本三原则。然而,这些理由不足以否定股东退股的合法性。股东退股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如公司连续盈利五年且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以上因素,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分析
    退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甲
    贷:实收资本---乙
    如果公司一直亏损,如股东需退股可以,但是不能减少实收资本,因为公司是有限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收资本是指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
    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扩展资料:
    《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结语
    根据会计分录,退股不能减少实收资本,因为实收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制。注册资本应等于实收资本。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公司法》规定不得退股。虽然这些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不足以否定股东退股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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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