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人能够认真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对有关具体要求基本了解,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没有“三个规定”所述情形。在我所参与的部分执法案件中,也有亲朋好友向我私下了解情况、打探案情,我都委婉拒绝,没有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更没有帮助说情、打招呼。对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深刻反思,本人虽然没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形,但存在重视不够、警惕性不高、态度不严肃等问题,认为自己是普通民警,日常办理案件就是一个“配角”,主不了大事。经过剖析,其实并不自己觉悟有多高,而是没有机会,有时看到别人有违规情况,没出事,还能得到一定好处、积累人脉,思想上也产生过“邪念”。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经过次教育整顿,进一步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如果不提高警惕,彻底改掉这种错误想法,今后可能被“糖衣炮弹”攻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