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分立完是总分公司吗 |
释义 | 不是。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公司分立以后能否注册资本减少? 公司分立后不一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分立后的公司的总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变,而各个分立后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等于分立前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总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对分立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样。但实际上,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承担债务的能力降低,对此情况,债权人未必知道。因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然会知道公司分立的事实,而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很有可能不知道此事,因为从实际情况看,现代的人们用于看报纸的时间并不多,并且,即使看报纸,也不一定正好就能看到刊登分立公告的那份报纸。因此,通过刊登公告来告知人们公司分立的事实,并不一定能产生实际效果,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果,否则,法律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成立若干个新公司,债务人从形式上看已经不存在,接到分立通知的债权人,可以很容易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人,但对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来说,寻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债权人连分立后的公司有哪些都不知道,其如何去要求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终债权人应当能够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但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财产很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减少,从而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债务人是否向债权人发出有关公司分立的通知,并不影响其分立工作的进行,既然如此,债务人又何必一一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给分立制造麻烦呢?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为手段而逃避债务的公司,更是不会主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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