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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模范就医法律法规(我国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释义
    1.我国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各地制定的政策都不一样,下面是国家关于对劳模待遇规定。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规定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优先推荐晋级 工资奖励 文化教育、技术培训 荣誉津贴 医疗保健 出售、分配住房 其他待遇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包括1982年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外调入我省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中的职工;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优先推荐晋级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有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三)工资奖励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晋升两档职务工资;荣获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晋级工资从荣获荣誉称号之月起执行。同时获得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就高不就抵的原则晋级。
    2.企业职工荣获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企业参照此款规定执行,也可实行一次性奖励。 3.农民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荣获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4.晋级工资的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
    省属企业职工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并抄报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县的审批办法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时获得的晋级工资,在以后的政策性工资调整时不予冲销,应保留原来晋级工资的级差,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文化教育、技术培训。
    1.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2.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照顾录取。
    文化相当于高中程度的,经单位推荐,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高中起点专科学习;文化相当于初中程度的,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中专学习。报考成人高校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可照顾20分录取;报考成人高校专科和成人中专可照顾30分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和光进工作者参加。 (五)荣誉津贴。
    为离退休并保持销营称号的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荣誉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荣获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称号的标准执行。
    省政府云政发[1982)82号文件中有关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提高退休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己按云政发[1982]82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工资的,按现行标准补足差额。 1.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省特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2)198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上述标准基础卜每月再增加20元。 2.被兼并、租赁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待遇由兼并、租赁方负责;破产、拍卖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待遇出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破产、拍卖手续的同时给予一次性补贴,其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考8000元—10000元;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0元—7000元。
    3.凡同一成果分别获国家或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律贴。政府特殊津贴低于荣誉津贴的,补足差额。
    4.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但不列入统筹项目;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增加的费用,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列入“社会保障费”科目。 (六)医疗保健。
    1.为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颁发《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证入《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证》由省卫生厅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制,各基层工会凭荣誉证书、奖章及有关证件统一造册到当地特约医疗机构办理。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证在省内特约医院优先就诊、住院。 3.定期组织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休养。
    疗、休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等项开支,由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报销。 (七)出售、分配住房。
    1.对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住房,所在单位在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可享受房屋类别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房屋类别出售或分配。
    2.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所在市、县人均居住面积的,所在单位应妥善解决,确无力解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应作为特困户优先安排。
    2.劳模看病有什么优惠
    据介绍,金堂首批10家惠民服务单位都推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优惠项目:持证劳模本人在就医时将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和门诊注射费,三大常规检查费优惠10%;工会会员本人普通门诊挂号诊查费优惠30%,三大常规检查费优惠10%;工会会员团体健康检查也可享受20%的优惠。
    在指定餐饮企业消费,凭《劳模证书》和工会《会员证》,零餐点菜菜品享受9折优惠。另外,凭以上证书还可以在协议的商场免费领取会员卡或积分卡,享受会员利益,针对不同的商品还可凭证享受10%以内的优惠。
    3.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4.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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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3: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