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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一、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其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行为就会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说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故意杀人而未能将人杀死,只是致人重伤,这就属于杀人未遂,而不是杀人既遂。
    犯罪既遂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二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说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让危害结果发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这里说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二、盗窃预备行为构成犯罪么
    如果数额在一千元及以上的,盗窃预备行为属于犯罪,但对于该预备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盗窃预备有时会与盗窃罪未遂产生混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盗窃既遂是盗窃罪的完成形态,盗窃未遂是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取得说、损失说和失控+控制说等观点。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藏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控制说以行为人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失控说以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为标准;损失说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为标准;失控+控制说则是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采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占有之下为标准划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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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