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纪为55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3条限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限定的交费基数和比例,通常应按月交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交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限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交费的方式增加交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