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其中,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