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解散公司的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类型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三、解散公司的清算 首先,成立清算组的权利被赋予有关主管机关,而有关主管机关并不明确。按照公司的组成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除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大多数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化,国有独资公司正在越来越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更加复杂。这些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并不被要求必须有主管机关后才授予其法人人格。所以,当公司没有主管机关的,其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本应由主管机关承担的成立清算组的责任便无人承担。公司从而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债权人和股东都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获得救济。 其次,清算组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清算组的重要职责在于通过对企业资产的清算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而由公司主管机关指定的清算组很难保证其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或迫于作出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和股东对清算组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监督也未加规定,这实际上使公司的清算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立法目的。目前,仅成立清算组却不进行清算工作的现象司空见惯,成为公司规避法律的手段之一,与我国公司法对成立清算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再次,清算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有可能导致清算时间过长,久拖无果的情形,公司资产可能会因为清算时间的无限延长而流失、贬值。由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因此而受损害,此外,股东的投资也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回收。基于以上理由以及更多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应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活动办法、清算期间、清算表决方式等加以更完整、切实可行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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