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