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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
释义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a.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
    一、我们如何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另外,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判决标准的,特别是其犯罪的动机是关系到不同的犯罪罪名的,如果是存在故意侵害的行为,那么高空抛物就是实施故意伤害的一种方式,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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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9: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