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
释义 |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封闭性列举条款)。 2、造成了损害后果: (1)应当是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 (2)不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 3、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 一、高度危险活动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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